恒力简介

  北京市丰台区恒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于2004年9月,具有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具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5年6月,我校被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批准为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点。

  2015年至今,我校被丰台区民政局审核评定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资格单位;2017年至今,我校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先后评定为《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A级》资格单位。

  2019年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校为电工、制冷等四个工种项目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机构。

  我校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业素质高、专业结构合理、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所有教师均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职称并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我校使用指定的专业教材,教师按教学大纲和教材授课。在教学形式上采用多媒体讲授与实操相结合。

  我校现有办学场地约3600m²,我校拥有多间计算机机房和电教化教室,实操场地内设的相关设备及电工类、电梯类、焊接类、高处作业类、内驾类等实操培训用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器材共12类300余种1000多套件。

  学校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和在线学习,如恒力学校官方网站www.henglipx.com、恒力学校微信公众号、钉钉网课等网络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多工种、多项目线上线下培训,深得企业和学员的肯定和好评。

  近二十年来,我校以严谨的治学风气,诚信为本的服务意识,优良的教师资源,丰富的教学实操用器材设施,赢得了众多企业和学员的信任和良好的知名度。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北京卫星制造厂、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北汽集团、中国移动等大型国有、合资企业都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的培训合作关系。

  “严谨、求实、高效、服务”是我们办学服务宗旨,我们始终秉承“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优质办学、科学办学”的理念,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精诚团结,以良好的服务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业界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培养了大量的具有专业技术的特种作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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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恒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市丰台区恒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56号院9号楼。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佰玖拾伍万捌仟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高级:焊工、架子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制冷工、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中级:电工、管道工、音响调音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桥式起重机操作工、安装起重工;初级:叉车司机、电瓶车驾驶员;非等级:电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丰台区恒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020年9月20日



  师资力量

  学校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的专业素质较高,专业结构合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具有专兼职教师共66余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6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2人,中级职称及技师44人。





为什么选择我们?
  • 1

    先进的教学设备

    为满足实操教学需要,我校具有电工类、电梯类、焊接类、高处作业类、内驾类等实操培训用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器材共12类300余种1000多套件。
  • 2

    雄厚的师资力量

    我校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业素质高、专业结构合理、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 3

    广阔的实训场地

    我校办学场地1200平米,并按照市安监局《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标准》和“三化”要求建立可操作性的电工、焊工实操模块培训考核区。
  • 4

    就业的无缝对接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北京卫星制造厂、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首都机场、北汽集团、中国移动、北京日立电梯公司、北京石油机械厂等大型国有、合资企业都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的培训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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